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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打好债务纠纷官司

1999-08-07 来源:生活时报 郑小兵 我有话说

现代经济生活中,三角债、多角债等债务链现象普遍存在,债务纠纷的发生率日益上升。当发生债务纠纷后,如何才能打好官司呢?这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。

一、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。

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,人们主要是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、义务关系,即通过订立合同来产生债权、债务。除此之外,还有侵权行为、不当得利、无因管理。比如张三打伤了李四,依法律规定,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,即张三、李四之间产生了损害赔偿之债;再如张三捡到李四的东西,李四也有权要求张三返还,又在两人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。

二、债务的多种担保方式。

债务的担保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,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措施。法律通过设立担保来保证债务的履行。债务的担保方式有保证、定金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五种。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由第三人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,它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。在定金担保中,定金除具有担保作用外,还具有证约作用和预先给付的作用。

三、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哪些证据。

在债务纠纷官司中,提供证据也是官司成败的关键之一,那么这类官司中应提供哪些证据呢?债务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发生争议,包括对债的关系是否存在和对债的标的、数额、价金、履行期限等发生争议,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总称。因此,提供证据应着眼于证明具体债务关系的成立上面。如合同之债中,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、公证书和购物发票等,以证明合同之债的存在。而在侵权行为之债中,则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存在。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84条、第89条、第90条、第91条、第92条、第93条之规定,当事人打债务官司应提供以下证据:(1)书面证据应提供合同、借据、公证书、购物发票等;(2)证人证言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,开庭时证人应出庭作证,其效力应由法院认定。(3)有专门机关技术鉴定结论的应予提供。由于债务纠纷案件是一种民事经济案件,适用的是当事人举证原则,因此,当事人如果不能有效地提供上述证据,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。

四、要有诉讼时效观念。

打官司都有一个时间限制,超过了这个时限,再起诉的,则会失去胜诉权。由于引起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,因此,各类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一样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,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。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:(1)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;(2)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;(3)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;(4)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。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,但是,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五、打债务纠纷官司要服从诉讼制度。

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,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,有关的诉讼制度,当事人应予服从,如果当事人不服从,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或撤诉的后果。如当事人应出庭的不出庭,收到传票不履行,法律文书不签收等,这些都不对的,也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,须知法律上有缺席判决,留置送达等制度,当事人违反诉讼制度是于事无补,于己不利的。

总之,债务纠纷官司除具有一般官司的特点外,还具有自己的特点,掌握了这些特点,对在官司中获得胜诉权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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